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期)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者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余小荣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小荣(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泥鳅时未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处罚款5000元。
二、江北区绿珍鲜生生活超市销售的子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绿珍鲜生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子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批发市场陈刚处,履行了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
三、陈东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东(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海南香蕉时未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海南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4元;3.处罚款5000元。
四、江北区康百鲜果生活超市销售的尤蛙(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康百鲜果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尤蛙(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尤蛙(牛蛙)从是从江北区兆隆批发市场购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五、江北区大润炸鸡店使用的煎炸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大润炸鸡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煎炸用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使用的煎炸油酸价(KOH)不合格原因为煎炸油在多次加热过程中产生。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按照煎炸规范经营食品制作。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使用被检煎炸油煎炸的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