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向青副食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向青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6月1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当事人积极整改,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的的行政处罚。
二、周容销售的辣椒(红小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周容(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购进日期:2023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当事人积极整改,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的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