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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2023-09-20 17:1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经营的“华生园.石磨香+图形”杨枝甘露(生产日期:2023-04-13),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30日将《检验报告》(No: SBJ23500000341732777ZX)送达当事人,并督促该单位公告召回该批次“华生园.石磨香+图形”杨枝甘露。该单位于2023年04月24日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检验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30日将《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2777ZX)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07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0日以上不足3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且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 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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