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南宁市蛙来哒餐厅经营的青美人椒。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蛙来哒餐厅经营的青美人椒)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蛙来哒餐厅经营的 “青美人椒”(购进日期2023-6-1)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100613530230 | 样品名称 | 青美人椒 |
购进日期 | 2023-6-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蛙来哒餐厅(李美鑫) |
检验问题项目 | 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3年6月1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在当事人经营商铺抽检的青美人椒(购进日期2023-6-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淡村商贸城购进青美人椒共15斤,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青美人椒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该批次青美人椒进货价8元/kg,除被抽检4.2斤外,该批次剩余10.8斤青美人椒已作员工餐自用,无剩余库存,违法所得为60元。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的青美人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具体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陆拾元整(¥5060.00)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由于种植场在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造成。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召回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履行进货记录。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