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在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5。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童家桥(磁器口)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8月24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山药片进行监督抽验。其中山药片抽验基数2 kg,样品数量1.44kg,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No:SBJ23500000341731986ZX),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送达了“山药片”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以34元/千克的价格从重庆孟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山药片3千克;购进时未履行查验义务。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其正在销售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2千克,抽样数量1.44千克,购样单价59.6元/千克当事人已将上述抽样后剩余的0.56千克山药片下架封存,购样单价与销售单价相同,货值金额:2千克×59.6元/千克=119.2元。违法所得1.44kg X 59.6 =85.8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药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3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85.8元;2.罚款5000元。
二、沙坪坝区有余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白鲢、草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有余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白鲢、草鱼(购进日期均为:2023-5-9),其中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将《检验报告》(No:A23SG04072(白鲢)、No:A23SG04073(草鱼))送达当事人,并督促该单位公告召回该批次白鲢、草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将《检验报告》(No:A23SG04072(白鲢)、No:A23SG04073(草鱼))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7月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514.4元。
2. 罚款5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537号)。于2023年8月30日将供货商张梅玲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