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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7号)

2023-09-15 12:0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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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7号)

在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任务中,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湖南百花商贸有限公司康星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米椒、豆角、牛蛙、鲈鱼”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用农产品名称:①小米椒、②豆角、③牛蛙、④鲈鱼

购进日期:上述食用农产品均于2023年5月21日购进

购进单位:①小米椒,长沙县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的A0839档口,档主为刘凤英;②豆角(豇豆),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的0241档口,档主为陈建军;③牛蛙,湘岳水产;④鲈鱼,步步领先水产。

购进单位地址:①小米椒,长沙县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②豆角(豇豆),长沙县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③牛蛙,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④鲈鱼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2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湖南百花商贸有限公司康星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米椒、豆角、牛蛙、鲈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上述食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样品信息栏显示:

样品名称:①小米椒、②豆角、③鲈鱼、④牛蛙

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

样品来源:外购

样品属性:普通食品

购进日期:上述食用农产品均于2023年5月21日购进

单    价: ①小米椒,19.96/kg;②豆角(豇豆),7.96元/kg;③牛蛙,27.79元/kg;④鲈鱼,33.6元/kg。

抽样基数: ①小米椒5kg;②豆角(豇豆),8kg;③牛蛙,6kg;④鲈鱼,33.6元/kg。

2023年6月15日、19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NO:FHN20230520432(小米椒)、FHN20230520437【豆角(豇豆)】、FHN20230520438(鲈鱼);FHN20230520439(牛蛙)⑴“小米椒”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①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0;单项判定:不合格;②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3;单项判定:不合格);⑵“豆角(豇豆)”检验结论为:水胺硫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①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4;单项判定:不合格;②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2;单项判定:不合格);⑶“鲈鱼”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822;单项判定:不合格);⑷“牛蛙”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55;单项判定: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3年6月16日、6月28日立即将不合格《检验报告》:NO:FHN20230520432(小米椒)、FHN20230520437【豆角(豇豆)】、FHN20230520438(鲈鱼);FHN20230520439(牛蛙)依法送达至湖南百花商贸有限公司康星店。现场已无2023年5月25日抽检不合格批次“小米椒、豆角、牛蛙、鲈鱼”。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除抽检外其余均已售完毕。办案人员按规定将相关线索通报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局处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毒死蜱、水胺硫磷、克百威、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31.02元;

3.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5431.0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查找了问题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养殖户养殖和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并做出如下整改:1.立即停止采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2. 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立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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