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沈阳芃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芃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要求,涉及我区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芃翊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25日共生产规格为650克/盒榛子巧克力千层蛋糕50盒 ,被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沈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芃翊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25日共生产规格为650克/盒榛子巧克力千层蛋糕50盒,被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三家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榛子巧克力千层蛋糕(生产日期2023年5月25日),该公司2023年5月25日共生产规格为650克/盒榛子巧克力千层蛋糕50盒,销售给销售给沈阳市于洪区吴先生食品店。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SSC07403),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同时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立即向该批次问题产品的购买单位发出了召回公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中裁量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955.2元;2、罚款人民币51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955.2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