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34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34号)
抽检编号为XBJ23331002305531043 芒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31002305531043;样品名称:芒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22;保质期:/。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磋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老包鲜果超市;标称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06月26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芒果。截至2023年06月26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芒果均已经销售出去,且为散装售卖,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2日从洪家农港城购进1箱芒果(净重9kg)进行散装销售,购进价格90元/箱,销售价格20元/kg。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芒果进行抽检,抽样数量3kg(备样数量1.5kg)。2023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芒果检验报告(编号202307560),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3),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6月26日,上述芒果均已销售。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实际经营面积不足4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符合小食杂店标准。
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酯超标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际经营面积不足4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符合小食杂店标准,另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处罚款3000元。(台椒市监处罚〔2023〕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