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30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沈阳玉善堂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麻辣烫(谷物粉类)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沈阳玉善堂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麻辣烫(谷物粉类)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8月28日),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玉善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烫(谷物粉类)
一、当事人2023年3月2日生产的麻辣烫(谷物粉类),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5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生产2000袋,540公斤,已全部售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产品1004袋,271.08公斤,已销毁。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减免申请,马上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立即对生产的不合格“麻辣烫”进行下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产品数量少、社会危害轻微;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因此核查处置部门认定为符合减轻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10倍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沈阳玉善唐食品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90元。合计:749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3〕069号。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