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7号)。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綦江区一家合百货超市经营的牛蛙和香蕉进行抽检,2023年6月7日、6月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分别出具香蕉的《检验报告》和牛蛙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牛蛙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香蕉的噻虫嗪、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一家合百货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一家合百货超市已于2023年6月30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牛蛙养殖环节使用了恩诺沙星,未按照休药期要求进行管控销售;香蕉种植环节使用了噻虫嗪、噻虫胺,未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采摘销售。綦江区一家合百货超市进货时也未查验抽检批次牛蛙及香蕉的合格证明。
整改措施:1.严格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2.进货时索取、审查检验合格证明;3.做好索票索证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綦江区一家合百货超市送达了牛蛙及香蕉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綦江区一家合百货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20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