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004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00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者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渔洲岛水产品超市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4-21),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的乌鱼(购进日期:2023-4-21),其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孔梅副食零售店经营的多味瓜子(购进日期:2023-4-28),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4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经营者承诺将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渔洲岛水产品超市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6月1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乌鱼与牛蛙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因潼南区孔梅副食零售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多味瓜子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产品虽已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身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