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铁拳”行动食品类典型案例。
一、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化州市糖康食品店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3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化州市糖康食品店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5月11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舆情通报,联合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依法对化州市糖康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存放有“唐基胶囊”和“唐平胶囊”等食品,其食品标签上标示有“既食又药,保健功能:调节血糖,适宜人群:血糖偏高者”等内容。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测,上述食品格列本脲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唐基胶囊”糖果食品150瓶、“唐平胶囊”糖果食品100瓶,上述食品均用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通过查阅当事人的微信记录,其销售“唐基胶囊”“唐平胶囊”食品货值金额共6817.8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州市石鼓镇济泉小商品批发总汇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州市石鼓镇济泉小商品批发总汇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作出处罚,没收非法财物(不合格的“藏寿宝金丹”共692盒),并处罚款7.5万元。
2023年5月15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称位于高州市石鼓镇九罡会梁屋村(温永武屋)的高州石鼓镇济泉小商品总汇销售的“藏寿宝金丹”(生产商:广东橘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净含量:6g;生产日期:20220225,批号:20220225X)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SB/T 10347-2017《糖果压片糖果》)标准要求,检验项目结论为不合格。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下午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商品展览柜、仓库有“藏寿宝金丹”692盒。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4月28日,以每盒2.80元价格从广东橘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三批次“藏寿宝金丹”共1185盒,货值7110元。当事人的管理人员自用了3盒(该3盒不作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以每盒 6元价格销售给何某某490盒,获得销售收入2940元,利润1568元。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茂名市春洲食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7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茂名市春洲食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酸奶面包”和“核桃酥”,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茂名市春洲食品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2023年3月15日生产的“酸奶面包”、“核桃酥”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将案情报告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拍摄取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和询问调查等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投入原材料,生产“酸奶面包”“核桃酥”等食品。至3月15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完成“酸奶面包”160包、“核桃酥”60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金垌金江鸡鸭店销售添加国家禁止的兽药的农产品和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月5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信宜市金垌金江鸡鸭店销售添加国家禁止的兽药的农产品和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信宜市金垌金江鸡鸭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三黄鸡”经检验,测出非法添加的“呋喃唑酮代谢物”,经营的“竹丝鸡”检测出“甲氧苄啶”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销售添加国家禁止的兽药的农产品和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老强水果店加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案
2023年5月16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信宜市老强水果店加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信宜市老强水果店加工销售的“自制腌木瓜”“自制腌芒果”“自制腌山楂”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加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