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3期)。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3年第13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文静麻辣烫店经营使用不合格汤碗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购进该批次汤碗共计50个,已使用50个。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汤碗已使用,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洗洁精用量没有控制好,清洗后没有进行多次冲洗。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汤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未洗净汤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简罚〔2023〕00035号。
南京市江宁区黄万昌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茄子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6kg,已销售6kg,货值21.8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一农贸市场摊贩,无法控制种植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农药,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茄子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3〕00470号。
江宁区渔唱园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老豆腐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共购进了上述老豆腐3kg,货值金额44.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供应商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老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店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字〔2023〕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