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号)。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3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日之屋烤肉店使用的菜盘(复用餐饮具)、菜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日之屋烤肉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菜盘(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3月14日),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菜碗(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4月3日),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菜盘(复用餐饮具)、菜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无召回措施。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5月5日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碗(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了并案处理。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北碚区耀鱼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耀鱼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5月31日),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无召回措施。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