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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1号)

2023-08-18 12:12: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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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南彭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南彭一店经营的米线,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要求供货商出具相关资质和检验结果;2.针对收货环节做好二次复检记录登记,不合格产品拒收,不得进入超市销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梁大全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梁大全副食店经营的干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3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采购管理过程不够完善,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南彭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南彭一店经营的豇豆,其中啶虫脒项目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要求供货商出具相关资质和检验结果;2.针对收货环节做好二次复检记录登记,不合格产品拒收,不得进入超市销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王杰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王杰副食店经营的干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采购管理过程不够完善,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巴南区厚利副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厚利副食品店经营的米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9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购进米粉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米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学习;2.更换购进米粉的供货商;3.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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