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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2023-08-16 17:2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涉及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老潘早点店销售的油条、盐城市亭湖区翠韵餐厅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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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期)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涉及我市不合格食品1个批次和不合格餐具1个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老潘早点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老潘早点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老潘早点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制作了0.92公斤油条,货值金额18元,该油条未销售。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第三款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并没收非法所得18元,处以罚款2300元。

二、盐城市亭湖区翠韵餐厅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亭湖区翠韵餐厅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亭湖区翠韵餐厅,并对该餐厅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当事人对此事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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