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号)

2023-08-07 15:15: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惠尔好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惠尔好生活超市经营的青椒,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4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皓鸣副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皓鸣副食品店经营的桑葚,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从供货商购进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超标。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江苏炒货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苏炒货经营的情人梅(蜜饯),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3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把控不严,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为:1.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和检测结果,承诺保存2年以上;2.针对收货环节做好复检记录登记,不合格产品拒收,不得进入店内销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秦艺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秦艺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桑葚,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从供货商购进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超标。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 河北省涿州市已完成两个临时制水供水 ...

  • 探营岚图空间:店面五脏俱全 试驾前 ...

  • 首列“燕赵号”中越班列抵达越南河内 ...

  • 山东省荣成市打造海洋牧场浅海多营养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