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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公示1批次不合格白酒(高粱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2023-08-03 16:40: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3日,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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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165)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县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

长沙县果园镇瑚佩酒厂于2023年3月26日生产入库的白酒(高粱酒)(抽样时间:2023-04-20),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因长沙县果园镇瑚佩酒厂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高粱酒),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其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市监处罚[2023]301号)。

经查:长沙县果园镇瑚佩酒厂于2023年3月26日生产入库白酒(高粱酒)34公斤,截至2023年5月15日,共销售出17斤,售价35元/斤;目前库存剩余20斤。

2023年4月20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高粱酒)进行监督抽检,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3-ZJ003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排查问题源头并开展召回,但没有实际召回到所出售的不合格白酒。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35=595元,货值金额为2380元。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白酒(高粱酒)20斤;

2、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3、罚款5000元。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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