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7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涉及江北区优品鲜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4月11日、5月8日)。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共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优品鲜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4月1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优品鲜水果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4月1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优品鲜水果经营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我局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上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江北区优品鲜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5月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优品鲜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3年5月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优品鲜水果经营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小写: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