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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2023-07-03 17:23: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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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2023年7月3日,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据通告,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期)》、《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期)》,涉及象山县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 抽样编号为XJC23330225312330288ZX的盐津桃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丹城食全食美食品店销售的盐津桃肉,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丹城食全食美食品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盐津桃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上述该批次商品的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不罚〔2023〕13号”的行政决定: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5312330413的鳊鱼(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象山万达广场店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象山万达广场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377号”的行政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2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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