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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06-29 17:27: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25日,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涉及阎良区5家食品经营企业和1家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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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

现将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企业和1家食品摊贩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阎良区万香源干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采购日期:2023年2月3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采购的干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单位销售的涉案干八角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5000元。

二、西安市阎良区小王调料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姜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采购日期:2022年2月10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采购的干姜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单位销售的涉案干姜片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5000元。

三、西安市阎良区大森粮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采购日期:2023年3月7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采购的干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单位销售的涉案干白芷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

四、西安市阎良区航飞干菜调料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姜片、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干姜片),采购日期:2022年9月27日。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八角),采购日期:2023年3月12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采购的干姜片、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单位销售的涉案干姜片及八角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3元;2、罚款10000元。

五、李雪静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采购日期:2023年3月15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罚款1000元。

六、西安市阎良区美廉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生产日期:2023年3月12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鉴于该单位经营的涉案不合格静水缘包装饮用水数量少和违法所得少,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6.5元;2、罚款5000元。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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