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南京鸿程九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3〕3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宁环罚〔2023〕34号 | 南京鸿程九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5MA22E9150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6/9 | 聂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