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12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涉及南康区鑫鑫超市经营的长豆角和小米椒、南康区鑫鑫超市经营的长豆角和小米椒等。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康区鑫鑫超市经营的长豆角和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
1、长豆角;购进日期:2023年03月1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倍硫磷、噻虫胺。
2、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年03月11日;不合格项目:镉。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鑫鑫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和小米椒。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和小米椒共计10公斤(长豆角5公斤、小米椒5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和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长豆角和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长豆角和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41号)。
二、南康区坚旺鑫超市经营的螺丝椒
(一)食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02月2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坚旺鑫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螺丝椒。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螺丝椒共计130公斤,销售出去130公斤,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28号)。
三、南康区万客隆生鲜超市经营的长豆角和老姜
(一)食品名称:
1、长豆角;购进日期:2023年02月28日;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2、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02月28日;不合格项目:铅。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万客隆生鲜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和老姜。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和老姜共计30公斤(长豆角5公斤、老姜25公斤),销售30公斤,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和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长豆角和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长豆角和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30号)。
四、南康区万福达百货超市经营的青豆角和本地线椒
(一)食品名称:
1、青豆角;购进日期:2023年02月21日;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2、本地线椒;购进日期:2023年02月2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万福达百货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青豆角和本地线椒。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青豆角和本地线椒共计43.5公斤(青豆角4.5公斤、本地线椒39公斤),销售出去43.5公斤,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青豆角和本地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青豆角和本地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25号)。
五、南康区万客隆超市经营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02月28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万客隆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泥鳅。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泥鳅共计2.5公斤,销售2.5公斤,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29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