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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06-09 21:05: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农产品)信息中,涉及我区6家食品经营单位共7批次食品(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蔡甸区李王果品店(李军)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03-08)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当事人针对上述原因,加强管理,严格把控食品进货相关规定,做好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武汉市蔡甸区和润家超市(周涛)经营的香芹(购进日期:2023-04-09)、生姜(购进日期:2023-04-10)

(一)抽检基本情况:1、香芹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芹、生姜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报告的查验。

三、武汉市蔡甸区福尚源生鲜食品配送店(郭凯)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03-11)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报告的查验。

四、武汉市蔡甸区李琦芹丰超市(李琦)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 2023-04-09)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报告的查验。

五、武汉市蔡甸区惠佳乐百货超市(赵进刚)经营的青豆角(购进日期:2023-03-09)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青豆角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六、蔡甸区集嘉购物中心(徐茂杰)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4-07)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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