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0期)。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0期)
2023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 南京市鼓楼区张代凤食品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制作并销售共计1公斤,货值14.77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3506.77元。
2. 鼓楼区十里街坊生鲜超市店销售的百合、生姜,其中百合的总汞(以Hg计),镉(以Cd计)项目,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百合购进10公斤,货值240元,生姜购进1公斤,货值17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96元。
3. 鼓楼区紫东宇百货经营部销售的鲜百合,总汞(以Hg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2.50公斤,货值77.5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12.50元。
4. 鼓楼区杨飞飞飞农产品店销售的百合、线椒,其中百合的总汞(以Hg计),镉(以Cd计)项目,线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百合购进3公斤,货值51元,线椒购进5公斤,货值5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25元。
5. 南京市鼓楼区孙继光食品店销售的榨菜、酸柳菜,其中榨菜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酸柳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榨菜购进15公斤,货值210元,酸柳菜购进20公斤,货值28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8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