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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2023-06-01 16:06: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一、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2310909824,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节云粮油店。

2.食品名称:桑葚。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3-23。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桑葚”农产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尚属首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小,涉案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给消费者,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能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二、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3021890,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张颂斌蔬菜摊。

2.食品名称:螺丝椒。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3-02。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不合格“螺丝椒”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并能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给予当事人予以减轻情形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三、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3021885,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夏向阳蔬菜摊。

2.食品名称:黄豆芽。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3-02。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不合格“黄豆芽”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并能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给予当事人予以减轻情形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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