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期)

2023-06-01 16:0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期)。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期)

根据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30069、SP20230069F,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龙湾云泽商贸有限公司。

2.食品名称:乌鸡卷。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12-27。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超标未达标食品,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且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6元,并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28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批次的“大牧汗”牌乌鸡卷。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3中国科幻大会打造“科幻盛宴 ...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贵重金 ...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加油机计 ...

  • 市场监管在行动 守护祖国花朵

  •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消费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