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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检不合格食品(雪菜)核查处置情况

2023-05-26 13:02: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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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涉及青田县水招沙县小吃店经营的雪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水招沙县小吃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9日的雪菜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及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1121311730062)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JF0221070),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雪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从温州市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雪菜1箱在店内使用,购进单价为30元/箱。上述批次雪菜除0.85千克用于抽检外,抽检费用为5.1元,剩余的雪菜已全部使用。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材料,已无法查清供货来源。因上述批次雪菜在使用过程中不单独销售,故不存在销售价格。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雪菜的违法货值无法计算,可计算违法所得为5.1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1元(伍元壹角)。

2023年5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不需要在雪菜中额外添加任何物质,故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于生产环节。当事人表示今后加强进货查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提高供货方的供货门槛,以此降低风险。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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