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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检不合格食品(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2023-05-26 13:01: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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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涉及青田县易家福超市经营的豇豆、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经营的豇豆、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青田县易家福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5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青田县易家福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1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从鹤城街道高湾菜市场购进豇豆10千克,购进价格为17元/千克,共花费170元,销售价格为17.98元/千克,销售数量为4.368千克(其中抽样送检3.368公斤),因蔬菜不易于保存,当日未销售出去的豇豆均已丢弃。2023年2月15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豇豆进行抽样送检,共抽样送检3.368千克,抽样时价格为17.98元/千克,经抽样检验后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和丽水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超市内已无同批次抽检不合格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对供货商信息陈述不清,且无法提供不合格豇豆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购进材料。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豇豆的货值金额为179.8元,违法所得4.28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豇豆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属于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低,未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豇豆的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购进材料的行为,属于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8元,处以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8元;3、处罚款5000元。

2023年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罚告〔2023〕7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后续将加强进货查验与管理,强化食品销售各项环节的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9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9日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简军蔬菜店购进豇豆4.8千克,购进价格13.8元/千克。当事人购进上述豇豆后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津平巷5号3-4间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豇豆的销售价格是19.6元/千克,已全部销售出去。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货值金额为94.08元,违法所得为23.87元(扣除称重费用3.97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87元(贰拾叁元捌角柒分);2、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免予罚款。

2023年5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非经营环节造成。当事人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门槛,保障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1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后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并出检验报告,其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JKS22067725)和检验报告(No:JKS22067725),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2月21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31121311730087)和检验报告(No:202303305),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属于三小行业。2022年12月19日检测不合格的豇豆为当事人从鹤城镇高湾菜市场购进,购进时间2022年11月21日,共4千克,购进价格为8元/千克,共花费32元,销售价格12元/千克;2023年3月16日检测不合格豇豆为当事人从青田县邱泽燃蔬菜经营部购进,购进时间2023年2月21日,共5千克,购进价格为8元/千克,共花费40元,销售价格为10元/千克。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时,涉案批次不合格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豇豆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购进材料。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豇豆的货值金额为98元,违法所得26元。

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购入豇豆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市监责改〔2023〕0400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直至第二次抽检,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元;2、处罚款9000元。

2023年4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后续将加强进货查验与管理,强化食品销售各项环节的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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