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涉及青田县有果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有果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的小台芒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T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31121311730107)和检验报告(NO:202303424),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小台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从温州娄桥批发市场一家店名为“阿亮果业”的店铺购进小农芒11千克,购进价格是7元/千克,共计金额7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相关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上述批次的小农芒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案发,上述小农芒以19.8元/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农芒的货值金额为217.8元,违法所得140.8元。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便于执法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处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8元。
2023年4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不需要额外添加任何物质,故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于生产环节。当事人表示今后加强进货查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提高供货方的供货门槛,以此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