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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三期)

2023-05-25 14:24: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5月23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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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三期)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溧水区郭标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173021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270000CFU/g,标准指标:≤10000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2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鸡精调味料30袋(规格型号:200克/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5.5元/袋,销售价格6.8元/袋,货值金额为204元,违法所得为39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69号。

2、南京市溧水区好乡霖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红枣枸杞银耳藕粉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173022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230;25;<10;10;45CFU/g,标准指标:n=5,c=2,m=50,M=10²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19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红枣枸杞银耳藕粉羹2箱共70袋(规格型号:400克/袋),现场发现涉案批次的食品2袋,已对上述2袋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7元/袋,销售价格9.9元/袋,货值金额为693元,违法所得为197.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枣枸杞银耳藕粉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7.2元,没收依法扣押的红枣枸杞银耳藕粉羹2袋,并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68号。

3、南京紫气东来凌云阁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梭子蟹(活)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173026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0.60mg/kg,标准指标:≤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梭子蟹(活)4.9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30元/kg,销售价格160元/kg,货值金额为1127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浓度高、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84号。

4、溧水东玺府酒店经营的网红海蜇头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173024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结果:0.465g/kg,标准指标:≤0.075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购进网红海蜇头2桶(规格型号:1500g/桶),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50元/桶,销售价格30元/桶,货值金额为100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防腐剂添加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网红海蜇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83号。

5、南京市溧水区洪都食品超市店经营的砀山梨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1643057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结果:0.38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砀山梨224.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5.6元/kg,销售价格6.66元/kg,货值金额为1495.17元,违法所得237.97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添加农药过量。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砀山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7.97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71号。

6、溧水区倪建星餐饮店经营的梭子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173051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0.78mg/kg,标准指标:≤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1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梭子蟹共30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8元/kg,销售给抽样人员的价格为80元/kg,其余梭子蟹是作为菜品加工后销售,故销售给消费者的涉案梭子蟹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给抽检机构的涉案梭子蟹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13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海水污染导致。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98号。

7、南京市溧水区鲁大红烤鱼店经营的川海泰式凤爪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173037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8600;18000;18000;1200;29000CFU/g,标准指标:n=5,c=1,m=10⁴,M=10⁵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0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川海泰式凤爪20袋(规格型号:500g(固形物≥6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9.69元/袋,销售价格40元/袋,作为食品原材料使用的涉案川海泰式凤爪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销售给抽检机构的涉案川海泰式凤爪的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82.4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杀菌不彻底。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川海泰式凤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2.48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00号。

8、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二期食堂三层经营的木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002631655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1.5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木耳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86元/kg,货值金额为215元,该产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无违法所得。该食堂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封存的剩余1.3kg木耳当事人已主动销毁,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9、南京市溧水区彭俊平面店经营的雪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00263175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1.17,标准指标:≤1。该批产品加工日期为2023年03月0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雪菜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20元/kg,货值金额为200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防腐剂使用超标。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雪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99号。

10、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乐城店经营的洋花萝卜呛海蜇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00263187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验结果:674mg/kg,标准指标:≤500mg/kg。该批产品加工日期为2023年03月09日,当事人购进洋花萝卜2.5kg,购进价格14.42元/kg,当事人购进红海蜇头125kg,购进价格32.96元/kg,涉案洋花萝卜呛海蜇使用食品原材料洋花萝卜和红海蜇头经加工制作成菜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洋花萝卜和红海蜇头作为食品原材料经加工制作后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海蜇头生产环节不规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洋花萝卜呛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11、溧水张佳禾餐饮店经营的香肠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00263180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67g/100g,标准指标:≤0.5g/100g。该批产品加工日期为2023年01月15日,该批次涉案香肠共购进3kg,购进价格为70元/kg,总价为210元。该批次涉案香肠中1kg香肠被当事人销售给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用于抽检,销售价格为76元/kg,该部分货值金额为76元,违法所得6元。剩余2kg香肠被当事人做成菜品,未直接销售。因当事人菜品制作销售未做记录,剩余2kg香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部分货值金额为14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过程中环境温度等条件控制不当。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74号。

12、溧水区厨与味餐饮店经营的青辣椒【特辣 辣妹子】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002632220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091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加工日期为2023年03月1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青辣椒【特辣 辣妹子】20kg,供餐饮店后厨使用,除抽样外未单独销售。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4.448元/斤,销售价格10.76元/kg,货值金额为177.9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销售给抽检机构的违法所得为5.7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74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06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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