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旭弘光学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环罚字[2023]26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旭弘光学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BUDQFK51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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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敬年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3]26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批先建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3日和3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手机、电脑钢化膜的加工生产,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钢化、切割、精雕、抛光、清洗、贴膜、贴标等生产工序及钢化炉3个、预热炉2个、切割机2台、抛光机9台、精雕机11台、超声波清洗线2条、切膜机1台、贴膜机5台、贴标机1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肆拾伍万元,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第57项“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的“特种玻璃制造;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电加热的除外;仅切割、打磨、成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中关于“裁量起点(权重20%),报告表类(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权重0%)、投入生产/使用阶段(权重15%)、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1次(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权重0%)”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罚款,即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7875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7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