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号),涉及南通功德林经贸有限公司、南通市川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使用的生姜。
南通功德林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功德林经贸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748号)。
崇川区豪八酒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豪八酒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23号)。
崇川区盏厨餐厅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抽样日期:2022年10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盏厨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3]60号)。
崇川区茗润餐饮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茗润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46号)。
崇川区湫悦火锅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3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湫悦火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45号)。
南通市川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川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10号)。
南通市崇川区飞天渔坊餐馆使用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飞天渔坊餐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