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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3-03-30 17:20: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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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现将检验报告编号为SQANXFBP0998448F6、SQAUKZFP0902738F6、SQAUKZFP0949158F6、SQAUKZFP0949028F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丰满区大权水果生鲜超市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11月26日依法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批次2022-11-25)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涉案芹菜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QANXFBP0998448F6)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次实测值为0.14mg/kg。)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吉林市丰满区大权水果生鲜超市签收,当事人店内没有上述涉案批次的产品,没有库存。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不合格芹菜的实际供应商为吉林市船营区向前蔬菜批发部,并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22220000242034221)所载的吉林市船营区李君亭蔬菜批发部。经调查,由于抽检当天店员记忆有误,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不合格芹菜供应商名称报错。当事人实际于2022年11月25日从吉林市船营区向前蔬菜批发部购进40斤芹菜(批次2022-11-25),进货价格1.4元/斤,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2元/斤。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经计算,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元。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索证索票齐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二、吉林市丰满区玉杰万家福生鲜超市经营的蜜果(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5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QAUKZFP0949028F6),其检验结果为吉林市丰满区玉杰万家福生鲜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2-11-27的蜜果(糕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为n=5,c=2,m=10⁴,M=10⁵,实测值1.5×10⁴,2.2×10⁴,1.9×10⁴,2.9×10⁴,2.5×10⁴。)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19日,办案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QAUKZFP0949028F6),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办案人员还对销售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涉案产品全部售完,无剩余。当事人接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从永吉县口前镇美乐食品厂购进涉案批次蜜果(糕点)10盒,进货单价8元/盒,销售单价10元/盒,货值金额10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进货随附的《检验报告》。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提供了涉案批次糕点的《进货台账》。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三、吉林市丰满区吉润万家超市经营的宏利达珍珠蛋糕、宏利达果味卷(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5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当事人销售的宏利达珍珠蛋糕(批次2022-11-26),经2022年12月08日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SQAUKZFP0902738F6),涉案产品规格型号:400克/盒,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1.2)。《检验报告》2:当事人销售的宏利达果味卷(糕点)(批次2022-11-26),经2022年12月04日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SQAUKZFP0949158F6),涉案产品规格型号:400克/盒,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1.2。)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19日,办案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办案人员还对销售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涉案产品全部售空,无剩余。当事人接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7日从桦甸市明华街宏利达食品加工二厂购进涉案批次为2022-11-26的宏利达珍珠蛋糕,规格型号400g/盒,进货单价8元/盒,进货数量30盒,进货价240元,销售单价10元/盒,售出16盒,销售金额160元,获利32元,剩余14盒被厂家召回,现无库存;购进涉案批次为2022-11-26的宏利达果味卷(糕点),规格型号400g/盒,进货单价8元/盒,进货数量30盒,进货价240元,销售单价10元/盒,售出16盒,销售金额160元,获利32元,剩余14盒被厂家召回,现无库存。《检验报告》和《询问笔录》中桦甸市宏利达食品加工二厂实则为桦甸市明华街宏利达食品加工二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进货随附的《检验报告》。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有食品购货登记记录,提供了涉案批次宏利达珍珠蛋糕和宏利达果味卷(糕点)的《进货台账》。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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