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3330900301130154的马面鱼干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范兴亮销售的马面鱼干,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出值为1.19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月1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生产环节过度添加导致相关指标超出标准限值。
当事人范兴亮销售过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马面鱼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范兴亮销售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马面鱼干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范兴亮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