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揭阳市万春酱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揭东市监处罚〔2023〕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揭阳市万春酱料食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00618265393A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445221000004188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彭炎坤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揭东市监处罚〔2023〕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菇老抽王)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2日应揭阳市揭东区龙尾镇灵敏食品经营部(王灵敏)来电订单要求生产该批香菇老抽王(生产日期2022-06-12,规格型号:520ml/瓶,商标:彭万春,标称生产者:揭阳市万春酱料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了244瓶,自行留样4瓶,剩余240瓶分装为20箱(12瓶/箱,520ml/瓶)。该款香菇老抽王成本为35元/箱,售出为40元/箱,获利5元/箱,已售出20箱,总销货款为800元,共获利100元。该批香菇老抽王244瓶计货值813.2元,其中留样4瓶标值13.2元。当事人经分析并经本局调查认定:该批次香菇老抽王是因为1.工人在生产投料时原油与水项目配比不当;2.在生产经营过程对香菇老抽王的玻璃瓶进行蒸汽高温消毒时控制要求不严导致部分蒸汽冷却在玻璃瓶内形成蒸溜水,因当事人生产是自动化灌装而造成全氮(以氮计)实测值低于标准指标。该批次香菇老抽王均已售出无库存产品,当事人通过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后,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和反映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15 | ||||
处罚机关 | 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