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涉及我区8家食品经营企业共9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欧二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欧二哥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抽样日期:2022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产品是从重庆市合川区个体工商户于治明处购进的。当事人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在上端养殖环节。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二.建东智慧农贸市场韩建立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建东智慧农贸市场韩建立(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抽样日期:2022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茄子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示召回和排除整改,目前未收到有关的食品安全投诉。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元。
三.建东智慧农贸市场李秀梅销售的红小米辣椒和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建东智慧农贸市场李秀梅(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辣椒和洗姜(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9日),红小米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洗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红小米辣椒和洗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示召回和排除整改,目前未收到有关的食品安全投诉。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元。
四.建东智慧农贸市场黄国涛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建东智慧农贸市场黄国涛(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抽样日期:2022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示召回和排除整改,目前未收到有关的食品安全投诉。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元。
五.江北区蒋志明副食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蒋志明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菠菜(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经抽样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示召回和排除整改,目前未收到有关的食品安全投诉。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六.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茄子(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信息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被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处罚款1000元。
七.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青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青小米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信息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青小米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登友农产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被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处罚款1000元。
八.五里店菜市场邓恩学(现已更名为江北区恩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红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恩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红小米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信息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恩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红小米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恩学农产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被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