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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9号)

2023-02-10 17:33: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9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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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022-03AP080560、NO:2022-03AP081325、NO:2022-03AP081325

名称:208g“牛肉粒(香辣味)”(20220619)、208g“牛肉粒(五香味)”(20220620)、208g“牛肉粒(香辣味)”(20220619)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群健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路44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5日、9月23日、11月28日,我局收到由重庆市转移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湖南群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出具编号分别为:NO:2022-03AP080560、NO:2022-03AP081325、NO:2022-03AP08132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9月16日、9月28日、11月30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遂于2022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6月19日生产的预包装食品208g“牛肉粒(香辣味)”10件,30包/件,共计300包,于2022年6月22日销售至重庆市江北区群谦食品经营部,货值金额1800元,销售金额1800元,没有库存。该批次食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2022年9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03AP080560,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2022年11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03AP100356,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上述检验报告抽检食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当事人还于6月20日生产预包装食品208g“牛肉粒(五香味)”8件,30包/件,共计240包,于2022年6月22日销售至重庆市江北区群谦食品经营部,货值金额1440元,销售金额1440元,没有库存。该批次食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2022年9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03AP081325,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

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向江北区君谦食品经营部采取召回措施,在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共计召回6月19日208g“牛肉粒(香辣味)”39包、6月20日208g“牛肉粒(五香味)”45包,自行进行销毁。上述“牛肉粒(香辣味)”、“牛肉粒(五香味)”货值金额共计3240元,违法所得共计3036元。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留样样品送至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显示合格。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在整改后分别将后续产品送至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维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10月13日出检测报告,均显示合格;广东维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10月20日出检测报告,均显示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出厂时产品原始菌落在可出厂范围内较高,同时在运输、销售过程中贮存不当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落实原材料进货查验;增加除湿设备;增大留样比例;严格自检标准;同时建议客户合理选择储存方法及运输方式,对包装不密封的及时进行更换。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涉案食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36元;

2、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共计13036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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