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6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001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到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迎龙街84号的潼南区唐七白酒经营部对其生产加工的高粱白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2.6%vol,生产日期:2022年7月1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6日,本局收到上述白酒的《检验报告》(No:2022-03SP1006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潼南区唐七白酒经营部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于2022年11月19日发出召回公告,积极召回问题产品,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进一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生产加工工艺,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产品包装密封性的检查,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于2022年11月20日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3〕4号)。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1200元。罚没款共计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