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6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沈阳市川妹子食品加工厂。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川妹子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发现产品问题主动配合调查,立即停止问题产品销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述的减轻情节,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3.2从轻处罚基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和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自行缴纳罚没款(到本局财务科缴纳罚款时,需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按提示步骤缴纳罚没款并下载相关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于洪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