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二十期)。
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二十期)
2022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昌义早餐店经营的油条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34173297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检验结果:178mg/kg,标准指标:≤100mg/kg。该批产品自制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自制涉案油条1.5kg,成本18元,销售价格20元/kg,涉案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制作时过量使用含铝泡打粉。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4号。
2、南京市溧水区利平蔬菜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34274637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检验结果:0.85mg/kg,标准指标:≤0.3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5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添加农药过量。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1号。
3、南京市溧水区张长凤米酒店经营的香甜脆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00265301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结果:1.13g/kg,标准指标:≤1.0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香甜脆瓜24kg,购进价格8.5元/kg,销售价格16元/kg,涉案批次香甜脆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18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甜脆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3〕12号。
4、南京市溧水区刘一手火锅店海乐城加盟店的鸡精调味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34173298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14000cfu/g,标准指标:≤10000cfu/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鸡精调味料200袋,购进价格8.75元/袋,不单独销售给消费者,涉案批次鸡精调味料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1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保存不善。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20号。
5、溧水区乐秀汇食品店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34263958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329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鳊鱼5kg,购进价格26元/kg,销售价格29.96元/kg,涉案批次鳊鱼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9.8元,违法所得19.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规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21号。
6、南京市溧水区陈继祥生鲜超市店经营的香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34263974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检验结果:0.050mg/kg,标准指标:≤0.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香蕉26.5kg,购进总价90元,销售价格8元/kg,涉案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12元,违法所得12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用药不当。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2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3〕17号。
7、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东城世家店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9693250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17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鳊鱼2.5kg,购进价格16元/kg,销售价格27.6元/kg,涉案批次鳊鱼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9元,违法所得29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与鳊鱼生长过程中,投喂兽药不合理有关。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元;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22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