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李带英经营的豇豆)。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李带英经营的豇豆)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李带英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豇豆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2450102635230168 | 样品名称 | 豇豆 |
生产日期 | 2022年11月1日 | 型号规格 | 1袋/4KG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李带英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克百威 | 检验机构 |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的规定。(五)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另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履行索票索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的规定。
具体处罚种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的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当事人在我市场监管机关依法调查该案过程中能主动地配合我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认错态度较好;
当事人已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豇豆农产品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
基于以上理由,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无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