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CY14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CY14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cy07期,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艺乐幼儿园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艺乐幼儿园采购使用的鸡蛋(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经抽样检验,该鸡蛋的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温州市鹿城区艺乐幼儿园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处字〔2022〕21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鸡蛋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