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4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号)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SPJ1-006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
2022年9月15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聚四海水产品批发市场祝庆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2MA4BU8HWX4)经营门店内销售的鲜活鲫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经检验,该批鲜活鲫鱼(淡水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
2022年10月14日,我局监管人员将编号为:PJ22420000003433487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2022)SPJ1-00658的《检验报告》送达祝庆云,要求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收到以上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农户处购进鲫鱼5kg,单价16.00元/公斤,购进金额共80.00元,销售价18元/公斤,销售金额共90.00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鲫鱼已于抽样当日售完,东宝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督促制定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祝庆云销售的该批鲫鱼是2022年9月15日早上从一个卖小龙虾的农民处购进的。经分析,主要原因一是没有严格把好进货来源关,二是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查验检验凭证就进行销售所致。
2.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并表示今后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狠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严格进货关,查验相关证明合格后方可销售,严格守法经营。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含有孔雀石绿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涉案货值明显偏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不存在主观故意并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5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1590元”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