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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案件607宗!广东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账单及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07 20:19:51 广东市场监管

公平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共同要求,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的价值追求。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公平竞争政策作用,不断加强竞争执法机制建设,紧紧围绕社会关切和群众关注热点,突出重点领域和行业,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广东营商环境的新优势。

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607宗(比2021年增长30%),结案474宗(比2021年增长27%),罚没4308.72万元(比2021年减少19%)。

一是围绕4大重点领域和13个重点行业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

突出重点整治事项,广泛受理投诉举报,深入排查相关案件线索,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查处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直播带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34宗,查处保健市场、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等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18宗,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商业营销环节不正当竞争案件108宗,查处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55宗,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193宗。

二是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测治理。

针对平台经济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乱象,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监测机制,推行“全网智能监测、重点线索分析、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核查处置”六步工作法,线上线下同步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共监测发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线索220条,核查企业239家,立案调查76家,责令整改14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家。  

三是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积极创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其中佛山市、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南山区等3个申报单位成功入选,入选数居全国之首。

开展“黄金内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工程”,不断优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环境。

拟定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标准,推动构建分层级、立体化商业秘密保护标准体系,以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为依托,建立“服务池”,提供宣传引导、免费咨询、维权援助、培训研讨等各项公共服务,筑牢事前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开展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调研,召开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商业秘密保护论坛,委托专业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出口型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援助服务,组织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及案例研讨会等,切实提升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获得感。

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9宗,结案4宗,罚没金额84.54万元。

四是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良好氛围。

为营造更加浓厚的公平竞争市场氛围,广东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普法宣传,线上线下同步举行“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打造广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宣传标志,力争通过查办一个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2022年,全系统共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宣讲、培训、合规指导等1361次。

为提高广大经营者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

加强以案释法

现公布2022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

查处的10宗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

提醒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

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

案例一: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9月开始从事口碑问答维护业务。其口碑问答维护模式是受客户的委托,冒充真实用户的账号,在百度知道、360问答、搜狗问答、知乎、豆瓣等平台发布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问答,以帮助客户提升正面口碑的商业宣传模式。其发布的7355组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问答均存在冒充真实用户发布模拟真实用户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等有真实用户参与的内容,会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另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制作了墙体标语,包括“***美容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美业店长的黄埔军校”“教育理念、名师专家、教育目标、梦想教育、全人教育”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其宣传的目的是为能更好地销售其“***美业管理软件”。

✍ 处罚结果:

当事人通过组织第三方冒充真实用户在问答平台发布模拟用户体验内容的问答,帮助其客户在互联网增加更多的正面口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0万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通过墙体标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二: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服装,为取得竞争优势,自2020年4月起,授权委托他人通过旺旺平台、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联系买家,以“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买家按照其要求做出相应的商品好评或追加好评,即可获得现金红包,而被委托人则相应获得代理费。消费者浏览店铺商品评价时,看到的并不是消费者主动客观的真实评价,而是被诱导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作出的虚假评论。

✍ 处罚结果:

当事人通过现金红包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做出虚假的商品好评,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其开发运营的“货某宝”APP关注度,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10个***平台司机8个养不活自己、套路太多、赚不到钱、你被***平台坑过吗?”等针对其竞争对手的虚假采访视频,并于2022年3月25日上传至其运营的APP软件上进行广泛传播。经核实,该视频共播放6641次,273人转发,103人点赞。当事人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视频,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品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处罚结果:

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广州市白云区某服装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 基本案情: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直播监测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快手主播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商品,由当事人设计商品销售宣传用语,安排主播在直播中进行宣讲,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11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如:“好评率为100%”“是至今为止用过最好用的***”等,共计销售金额2044910.04元。二是在3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比***还好吃”“比****的同类型产品要上两个档次”等,共计销售金额113513.5元。

✍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对推广的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7万元。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1万元。

✍ 法律规定:

同案例二、案例三

案例五:梅州市梅江区某保健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 基本案情:

根据投诉举报,2022年6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涉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检查,现场提取到店内开展会销视频、PPT课件、音频等材料,发现相关证据含有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利用对潜在顾客群体聚集式艾灸熏蒸服务组织讲座,采用投屏播放与授课讲解相互穿插的方式,刻意宣传“艾灸熏蒸”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增强体质、疏通经络、标本兼治等作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 处罚结果: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 法律规定:

同案例二

案例六:清远市清城区某通讯设备维修店商业混淆案

✍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门两侧张贴了“苹果客服维修服务”字样,大厅摆放站立式宣传画报上标示有“苹果维修服务中心接待处”及“正规受理网点接待处”字样,店内右侧墙上标挂有“Apple保外服务价目表”,左侧墙上标挂有“Apple维修”的宣传画,现场提取的两张维修单均标有“**维修受理单”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为了吸引苹果手机客户,开业后在其经营场所显著标注“苹果客服维修”“Apple维修”等字样,并且变相使用其字号名称,刻意造成与另一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相似,误导多名消费者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并进行消费。

✍ 处罚结果:

当事人利用店内装饰、维修单据,变相使用字号名称等多种形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七:广州市某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 基本案情:

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等条款。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对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经查,冯某离职前先后带走了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 处罚结果:

当事人明知冯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并处罚款15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八:茂名市茂南区某大药房商业贿赂案

✍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成本上的竞争优势,以更低的价格购进生物制品,其于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结算购货尾款方式,向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三间公司的业务员进行私人转账汇款,从而获取了比市场普遍更低的进货价格,以上转账金额并未如实记入上述三间公司账目。

✍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九:东莞市大朗某通讯设备经营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与海淘商城APP商家合作开展电商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3月下旬至10月下旬期间,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做法如下:当事人员工在其店铺附近以市场调查的名义开展免费抽奖活动吸引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行抽奖,继而中得奖品(平板电脑、手机或电动车),然后以免费领取奖品为由将消费者带至当事人店里,向消费者推荐并要求下载安装海淘商城APP,消费者充值并签订《客户承诺消费领取成功回执单》后,方能领取奖品。

✍ 处罚结果:

当事人向消费者谎称免费领取奖品实际需要消费者支付更多价款的行为,属于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抖店服务市场经营“**一键复制”软件,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快手服务平台经营“**复制搬家”软件,为客户提供“一键搬家”的技术服务。其在未经淘宝等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一键搬家”的技术将任意商品的主图、详情图、尺码、标题、类目、属性、SKU库存等信息,分别复制、上传到抖音店及快手平台店铺,智能转化为抖音及快手链接进行商品发布,从而造成淘宝等其他平台店铺被实质性替代。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妨碍其他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其他平台店铺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平台店铺的合法权益。

✍ 处罚结果:

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爬取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消除影响,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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