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2月30日消息,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食品(蛋黄莲蓉月饼)核查处置情况。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蛋黄莲蓉月饼)
2022年8月31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华园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按照该条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因已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且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不只用于进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二者之间难以区分,并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有积极进行整改,无没收的必要,因此不予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设备、原料,仅没收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合计为人民币1852元,全部予以没收。
2.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行为、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行为、未遵守销售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第一、三、十一项情形,按照该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第4.2.2.1、第4.2.2.3、第4.2.3.1、第5.1.4、第5.1.5.2、第6.3.2.1、第5.1.8.4、第5.1.9.1、第5.1.9.2、第6.2.1、第6.2.2、第7.2.4、第7.5、第8.2.1.2、第8.2.1.3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852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伍拾贰),全额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