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15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行政处罚,现将2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8232460的“草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8日,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尚旺嘉生鲜超市进行了抽验,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草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837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7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小任生鲜超市进行了抽验,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豇豆”中倍硫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