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15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34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34号)
2022年9月、10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湖南省湘乡市栗山镇骄阳冷饮食品厂生产的老绿豆(冰棍)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湖南省湘乡市栗山镇骄阳冷饮食品厂生产的老红豆(冰棒)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湖南省湘乡市栗山镇骄阳冷饮食品厂生产的骄阳小五(水果口味冰棍)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湖南省湘乡市栗山镇骄阳冷饮食品厂生产的老红豆(冰棒)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不合格食品老绿豆(冰棍)、老红豆(冰棒)、骄阳小五(水果口味冰棍)、老红豆(冰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领取到湖南省湘乡市栗山镇骄阳冷饮食品厂生产的老绿豆(冰棍)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NO:食监2022-08-1650号、老红豆(冰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NO:食监2022-08-1589后,立即确定我局山枣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将上述两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于2022年10月13日、10月19日分别接到湘乡市栗山镇骄阳冷饮食品厂生产的老红豆(冰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NO:A2022-01-J775137、骄阳小五(水果口味冰棍)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NO:食监2022-10-0024,分别于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2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基于当事人被抽检的四个不合格检验报告为同类产品,且时间间隔不久,经批准将当事人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处置合并一案调查。
经查:1、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11日生产老绿豆(冰棒)200箱(40支/箱),生产成本9元/箱,共计1800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元/箱,货值金额3000元,获利1200元;2、当事人2022年8月3日生产老红豆冰棒233箱(40支/箱),生产成本9元/箱,共计2097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元/箱,货值金额3495元,获利1398元;3、当事人2022年8月23日生产老红豆(冰棒)94箱(40支/箱),生产成本9元/箱,共计846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元/箱,货值金额1410元,获利564元;4、当事人2022年8月28日生产骄阳小五(水果口味冰棍)78箱(24支/箱),生产成本9元/箱,共计702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元/箱,货值金额1170元,获利468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截至召回时限,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采取产品召回措施,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一)的规定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二)的规定,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湘市监处罚【2022】13号),且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4个批次食品经抽检不合格,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十)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八、十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罚款9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363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