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2022年第十一期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度第十一期) | |||||||||||||||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蚕豆粉丝 | DCZXNJM225301810008 | 2022/8/1 | 二氧化硫残留量及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葛朝干菜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综合市场7幢12-13号 | / | 抽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2年云南昆明农集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厂家人为添加 | 经营单位:安宁葛朝干菜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综合市场7幢12-13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9-06 启动时间:2022-09-08 | 没收抽检不合格的粉丝,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采取措施:停止销售,下架封存。 召回情况:集贸市场消费者流动性强,无法召回。 | 1.履行索票索证义务; 2.到正规渠道和可信赖商家采购食品。 | 立案时间:2022-09-20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10-27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2〕177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兴云龙牌精制粉丝:11公斤;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9.00元); 3.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陆仟零玖元整(¥6009.00元),上缴财政。 |
2 | 圆圈粉丝 | DCZXNJM225301810019 | 2022/7/27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王加明粮油经营部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市场 | / | 抽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2年云南昆明农集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厂家人为添加 | 经营单位:安宁王加明粮油经营部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市场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9-06 启动时间:2022-09-08 |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采取措施:停止销售,下架封存。 召回情况:集贸市场消费者流动性强,无法召回。 | 1.履行索票索证义务; 2.到正规渠道和可信赖商家采购食品; | 立案时间:2022-09-20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10-27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2〕178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元);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整(¥5040.00元),上缴财政。 |
3 | 果味饮料(蜜柠水柠檬味果味饮料) | GC22530000003938969 | 2022/3/14 |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大理市挖色镇万彩福超市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挖色镇挖色村委会挖色村 | 生产企业名称:云南海裕饮品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区桥钢产业园 | 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 原因详情:生产设备清晰不到位或消毒不严格,员工对清洗消毒执行不到位。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云南海裕饮品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区桥钢产业园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9-6 启动时间:2022-9-19 | 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采取措施:停止生产该品类的饮料,对生产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对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 1.定期开展生产人员培训;2.按照生产要求对生产设备定期清洁消毒; 3.做好产品的出厂检验,并定期送检。 | 立案时间:2022-09-19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12-2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2〕203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料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味饮料(蜜柠水柠檬味果味饮料)168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肆元捌角正(¥124.8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
4 | 原味炒瓜子 | DCZXNJM225301810033 | 2022/8/2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付杰副食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农产品交易市场10幢A-8号商铺 | / | 抽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2年云南昆明农集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计划 | 原因类别:生产厂家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 | 被抽样单位:安宁付杰副食店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农产品交易市场10幢A-8号商铺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9-7 启动时间:2022-9-13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 | 采取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 1.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2.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对销售购进商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 立案时间:2022-09-10 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10-28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2]176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正 (¥75.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 (¥5000.00元); 以上1、2 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柒拾伍元正(¥5075.00元),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