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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津南区放心便民早点店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2-11-29 11:40: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津南区放心便民早点店(杨占枝)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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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放心便民早点店(杨占枝)经营的油条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津南区放心便民早点店(杨占枝)2022年9月23日抽检的油条的检验报告(NO:RV202761FBV0385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1220112115233741),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涉案油条的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加工制作的油条80根,对外销售了70根(含抽检的8根),剩下的10根家里人吃了,销售价格为1元/根,销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7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营业资质、销售数量、价格等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油条是因为制作时没有把握好添加剂的量而造成的,当事人表示将更换添加剂,严格按照规定添加,确保制售的油条符合标准。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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